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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节选)

(广外校〔2012〕16号,2012年4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促进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各专业学位的授予条件参照国务院学位办制定的各专业学位授予试行办法或专业学位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并符合学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可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一节 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课程学习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英语水平条件:

(一)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第四学年必修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5分(有效期内,下同);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7.0分(有效期内,下同)。

(二)国际商务、外交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成绩(占40%)与二、三年级英语课程综合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7.0分。

(三)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学生和外语双语制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成绩报告单;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0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6.5分。

(四)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入学时英语为零起点的除外)和艺术类专业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取得成绩报告单;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8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6.0分。

(五)新疆民考汉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尖子等特招学生: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成绩报告单;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80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5.5分。

(六)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作为第二专业学习(含创新班)申请第二学位的学生: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测,其成绩(占40%)与专业课程平均成绩(占60%)相加之和不低于60分;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7.0分。达到上述英语水平条件的第二专业学生,则不再对其主修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考试作要求;如主修专业为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的学生,达到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英语水平条件,则此项不作要求。

(七)修读其他第二专业(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专业除外)申请第二学位的学生,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取得成绩报告单,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0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6.5分。如主修专业为英语、商务英语、翻译、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的学生,达到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英语水平条件,则此项不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授予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课程学习质量条件:

(一)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新疆民考汉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体育尖子等特招学生,其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7。

第三十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立“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第三十一条 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一)按要求修完学生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没有不及格、补考或重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位列该学院毕业生专业排名前10%;

(二)英语、商务英语、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翻译等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专业英语八级统测,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7.0分;非外语类专业(国际商务、外交学、教育学和艺术类专业除外)和外语双语制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50分,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90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6.5分;其他外语语种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550分,或托福(TOEFL_iBT)成绩不低于85分,或雅思(IELTS)成绩不低于6.5分;

(三)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者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证书或同等以上专业资格证书;

(四)思想品德鉴定优良,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位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位评议组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6月初,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和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应填写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学位评议组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者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送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表决后,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审核的结果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第七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和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一条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而未能符合有关申请人发表论文规定者,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议组审查名单;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规定时间(硕士生1年,博士生2年)内重新向学位评议组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6月底举行学位授予仪式,为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复 议

第六十三条 若学位授予存在较大争议时,有关当事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六十四条 凡学位评议组建议不授予学位或授予学位的建议未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者,一般不进行复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否决学位评议组提请的授予学位建议时,应当作出解释。学位评议组认为解释不明确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六十五条 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接到答辩委员会决议后15天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二)校学位办公室接到复议申请书后须及时向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等了解情况。若认为无复议的必要,可直接回复申请人;若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复议,则将有关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提交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并按当年标准向复议申请人预收复议评审和答辩费用;

(三)同意复议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2名以上本学科的专家对论文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意见一致通过,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组成答辩委员会进行复议答辩。复议答辩通过者,按正常程序提交学位评议组讨论,并返还所预收的费用;复议答辩仍未通过者,将维持原答辩委员会决议,匿名评审费及复议答辩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四)复议时间超过提交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时限者,提交下一次学位评议组会议审查。

第六十六条 未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的学位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审核结果后,学位办公室应将未通过审核的决定通知学位申请人,申请人若有异议,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提交到学位办公室;

(二)学位办公室收集各方面的情况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主席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若做出复议决定,可由学位办公室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就复议情况作介绍,由到会委员重新审核,对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复议;

(四)对是否进行复议,学位办公室应在收到申请者申诉书后3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学者向本校申请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证书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9月27日颁布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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