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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新疆民考汉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广外大校〔2008〕37号 2008年11月18日印发)

为规范新疆民考汉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广外大校〔2006〕51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所称的新疆民考汉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新疆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第二条 新疆民考汉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人英语水平的班级修读大学英语课程。

第三条 考虑到新疆民考汉学生的学习基础,可将文化课程(体育课除外)考核总评成绩按如下方法换算:

(一)课程考核总评成绩=课程考核实际总评成绩×1.2。按此方法换算后,课程考核总评成绩最高不超过70分/门;实际总评成绩超过70分的按实际总评成绩记载。

(二)文化课程中的高等数学类课程,考核实际总评成绩达到40分及以上的,可按60分记载,不再乘系数;考核实际总评成绩达到50分以上的,按前一项的规定进行换算。

第四条 新疆民考汉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按本规定第三条换算后仍未达到60分的,必须补考或重修。补考或重修的课程成绩仍按本规定第三条换算。

第五条 课程成绩的换算,在新学期第一周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秘书按本补充规定进行,并根据换算后的课程成绩及时通知需要补考或重修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换算后的课程成绩(含补考成绩),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成绩变更。

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按换算后的课程成绩绩点计算。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未涉及的其它事项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广外大校〔2006〕51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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