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文件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广外校〔2019〕16号)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认定
(一)我校在读的2017级(三年制)、2018级、2019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例如定向委培等)。
(二)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
2.在认定过程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
3.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各培养单位不得制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件。
二、发放标准
根据2019年上级拨款情况,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5个月(时间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0200元/人, 硕士研究生4500/人。2020年度的标准将根据2020年上级拨款情况确定。
三、发放形式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研究生在基本修业期限内,须保证个人银行账号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果个人中国银行账号发生更改,请务必于9月3日前到财务处进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如因未能及时更正个人银行信息导致助学金转账失败,则研究生个人自行承担所有后果。
四、评审组织与要求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德育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精神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利益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要求。确定本培养单位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后,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评审时间及材料报送要求
1、时间要求:
(1)8月24日-9月3日 各培养单位初审并公示。
(2)9月4日(星期三)中午12:00前提交初审结果(具体见材料报送要求),电子版发送到研究生部邮箱gwygb@gdufs.edu.cn,纸质文本交到北校区研究生院101室。
(3)9月5日至9月12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2、材料报送要求
(1)《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发放、停止发放、补发学生信息登记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交至北校区研究生院101室、电子版发至研究生部邮箱gwygb@gdufs.edu.cn。
(2)《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3)和《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经办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交至北校区研究生院101室,电子版发至研究生部邮箱gwygb@gdufs.edu.cn。
附件: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发放、 停止发放 、补发学生信息登记汇总表
3.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4.2019-2020学年度第一学期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