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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71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4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院系具体落实的分级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科,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中,学生成员应具有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可通过年级(专业)、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学院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

(九)其它家庭经济困难情形。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一)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少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需对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分别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的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至学院核查,复印件由学院存档备查。

(三)学院认定。新学年开学时,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应且只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公示期间,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学校认定。公示结束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勤工助学科核准;勤工助学科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提交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建档。各学院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相关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认定工作开始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调整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如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认定工作开始时,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是否为其确定相应等级。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广外大学〔200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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