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文字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广外校〔2017〕50号2017年1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系,促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经费管理的通知》(粤教助函〔2016〕40号)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应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开辟活动场地及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学校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阶段停止履行协议。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非法传销活动。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进行。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校将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管理,具体工作由勤工助学科负责。勤工助学科在勤工助学方面的职责为:

(一)制定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各项制度及工作方案。

(二)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保护学生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和组织作用。

(三)坚持济困与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鼓励学生以诚实的劳动换取报酬,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专业能力,做好岗前培训,择优推荐,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四)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型勤工助学活动,建设“云山”系列勤工助学基地,打造勤工助学品牌,增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机会。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在解困和帮困中的作用,打造“勤工助学、思想教育、创业实践、专业实习、实践教学、公益服务”六位一体的全新勤工助学模式。根据学生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生工作部(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 校外用工单位必须携带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到勤工助学科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招录本校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分类、设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共分三类:

(一)创新创业类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云山”系列勤工实体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实体岗位数量的设置,应依据实体运营需要,经勤工助学科审批后设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勤工实体聘用总人数的比例不得少于30%。

(二)传统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各学院、机关部处、科研机构等校内单位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数量由学生工作部(处)按学校人事部门核定的该单位在编人数的50%设置。用工单位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在各自勤工助学岗位数量限度内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设立。

用工单位如有需要,可申请技术型勤工助学岗位或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经学生工作部(处)核准同意后确定岗位数量。

传统型勤工助学岗位须全部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困难学生人数占实际聘用人数的比例为100%[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的技术型岗位或临时性岗位除外]。如违反用工规定,聘用学生的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

(三)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审核通过后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岗位数量及是否聘用困难学生由校外用工单位设定。

第十一条 需新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校内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于每学年末申请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交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二条 用工人数超过20人的单位,需制定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费用标准,按时报送勤工助学酬金报表。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处)同意,由云山学生勤工助学聘任、安排或向校内外用工单位推荐使用。

第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学有余力、踏实肯干,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锻炼、努力成才。

第十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能身兼多岗,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有权了解用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权要求学生工作部(处)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类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根据实体绩效及学校最新标准核发。

第二十一条 传统型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每月上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月酬金按学校最新标准确定。临时性岗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按小时计酬。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广州市最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生工作部(处)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类及传统型勤工助学岗位,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处)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酬金或解聘处理;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外大学〔2006〕25号)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