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坚持注重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第一线的优秀教职工和优秀大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本校中国教职工和学生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自己的决心和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入党动机、思想及工作学习状态等,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填写《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4-7天。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及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个人档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填写《确定发展对象备案表》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4-7天。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做好会议记录。要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
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应能紧紧围绕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业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良好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发展对象为学生的,应把思想觉悟、理论水平、学习态度、工作表现、群众基础、组织纪律、生活作风等综合表现作为组织考察的重要内容,学业成绩应在中等以上。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写好自传和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时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之内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预审合格后,凭《领取志愿书登记表》到党委组织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放给发展对象并指导其规范填写。
预审的相关材料包括:(1)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2)入党申请书;(3)思想汇报;(4)自传;(5)政审材料;(6)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原始记录;(7)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团组织推优意见;(8)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证书复印件;(9)其他需要预审的材料。
入党材料不全或入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展入党。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并通知党支部。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应参加大会,如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到会的,不能讨论其入党事宜。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主持人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
(二)发展对象宣读《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六)发展对象就党员提问进行答辩并表态;
(七)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正式党员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预审材料一并报所在基层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发展对象为学生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或组织员进行谈话;发展对象为教职工的,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
谈话人同发展对象谈话要有针对性地单独进行,不得同时与几个发展对象谈话。谈话要认真审阅有关材料,详细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对时事政治的了解,对自身优缺点的评价以及今后努力方向等,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帮助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汇报。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基层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从党支部通过决议之日算起),并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复。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及时将《批准入党通知书》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到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讨论审批,填写《接收预备党员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七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组织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组织部批复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或基层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党组织递交一篇思想汇报,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对其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考察分析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或调往外单位,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要对其在预备期间的鉴定材料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材料送学生档案管理部门或学校人事部门,及时转递到就业或调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基层党委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核批复。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总结预备期间本人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各方面的表现,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提出转正申请并表明态度等。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之前,应当对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4-7天。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主要议程是:(1)预备党员本人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2)支委会全面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3)支部大会讨论,党员充分发表意见;(4)支委会提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5)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6)正式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连同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党支部的考察鉴定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讨论审批,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报党委组织部进行批复,批复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对于毕业生预备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要认真负责的出具书面的预备期间鉴定材料,与《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移交给接收单位党组织。暂缓就业毕业生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由原所在党组织保管,在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出手续时,妥善移交。
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发展材料不完整和审批手续不齐备的退回原所在党组织补充说明;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党委、基层党组织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基层党组织每年年底报送《发展党员计划名单》到党委组织部。
重视从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及组织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各基层组织领取后须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不得翻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外大党〔200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