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会章程
(2018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和省学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以“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原则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二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会员团体单位,同时为广东省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单位,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坚定信心紧跟党走,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精神,秉持“卓越、诚信、包容、自信”的广外价值观,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开展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们的合法权益;
(四)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国内兄弟院校学生会、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大专院校青年学生的联系,互相学习,加强团结,增进友谊,共同进步;
(七)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积极引导学生,作优秀的表率。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它法律规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国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在处分期间的会员除外);
(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各级组织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捍卫学校的正当利益,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会的组织结构
(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会
(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各学院学生会
(三)年级(班级)委员会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以及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全体委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的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及修订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各学院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代表名额按各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人数适当分配,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学生代表占全体代表比重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审议权。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表决权。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三)提案权。依照程序提出提案;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本会章程;
(二)积极发挥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三)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四)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学生会全体委员会
学生会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全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会全委会委员由普通委员和当然委员构成。当然委员包括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校级学生会全委会委员经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全委会委员任期:
普通学生委员两年一任,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团和院学生会主席实行职位制,即换任时自动替换人员。
学生会全委会的职权:
(一)讨论决定学生会重大人事任免事项
1.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学生会全委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2.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3.聘任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4.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委员中的不称职干部;
(二)负责学生会重大事务的决策
1.讨论和批准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工作总结;
2.筹备和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3.提议修订本会章程。
(三)负责监督学生会工作
1.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上级的各项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2.监督本章程具体执行情况;
3.领导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
(四)咨询与仲裁
1.接受全校学生对学生会的咨询工作;
2.受理对基层学生会和本会执行机构工作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
3.受理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
第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生会全委会提议,并经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章 机构设置和职能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包括学生会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由一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向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生会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校学生会主席团在秘书长、副秘书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主席团职权
1.依法依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
2.提议召开学生会全委会,确定相关议程;
3.在主席团出现人员空缺时,负责提名候选人员名单;
4.任免学生会各内设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成员。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生会职能部门可视实际需要做出设置,并报校学生会主席团审批,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任期一年。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人选由上一任校学生会主席团酝酿提名,经校党委、团委同意,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应为校团委专职团干。秘书长负责落实加强共青团对学生会工作的全面指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负责具体指导校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在职期间的表现由办公室备案,并在每学年由学生会全委会向学生干部所在学院做出书面评定。
第五章 学院学生会和级(班)委会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学生会均是校学生会的分会,在学院党组织、校学生会的领导和学院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学生会在各级(班)的基层组织是级(班)委会。各级学生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学院学生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
(二)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重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召开前应向校学生会报备审批,并在学代会闭会后,将选举结果和大会决议报送校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必须通过召开本单位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产生。各级(班)委会每年改选一次,必要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并报上级学生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必须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校学生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校学生会每年对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开展考核,评选“红旗学生会”。
第二十七条 年级(班级)委员会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会在各年级(班级)的基层组织。
年级(班级)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在同级团委的指导下据实规定。
各级(班)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本级(班)各职能委员。由级(班)长主持本级(班)的全面工作。
级(班)委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校、学院学生会的决议;
(二)召开全级(班)同学会议,通报情况,讨论、决定重大事情;
(三)配合团支部抓好全级(班)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经常向上级反映本级(班)同学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与要求;
(五)做好本级(班)同学的综合测评工作;
(六)独立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为同学们的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六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八条 校学生会成员、学院学生会成员、级(班)委,均为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必须: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二)热心社会工作,注重实干,勇于开拓创新;
(三)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四)谦虚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五)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三十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违纪违法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学生会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接受社会资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经费用途
(一)学生会日常相关工作费用;
(二)学生会的有关会议;
(三)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思政教育、学术、文体及创业创优等活动;
(四)学生干部培训;
(五)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的经费收入和支出情况由校学生会办公室向学生会全委会作总结报告。
第八章 会 徽
第三十四条 会徽主体为红色方块,由汉字“广”和“外”变形构成,变形体为英文字母“S”(Student)和“U”(Union)。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会全委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第十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