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
(广外校〔2016〕26号,2016年5月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在我校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评审过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组织评选、推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他由政府或社会组织(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二)管理校内奖学金;
(三)审批及管理社会奖学金;
(四)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管理的重要事项;
(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奖学金的获奖条件、等级与额度等进行调整;
(六)向校长办公会报告奖学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七)受理、处理学生对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投诉。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两大类。综合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包括校长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出国(境)奖学金、创新奖和创新育苗奖、本科台湾学生奖学金、本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民族学生奖学金等。
第八条 各类综合奖学金的奖金不可兼得。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综合奖学金的,获奖学生只领取其中一项最高数额的奖金,不重复领取。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奖学金评定学年未受纪律处分;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无不正当理由欠缴学校相关费用的行为。
第十条 参加综合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除符合第九条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
(二)思想道德素质优良,评定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中基础性素质测评评分为80分以上;
(三)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奖学金评定学年志愿服务时数不少于20小时;
(四)奖学金评定学年所修学分不低于30学分(毕业班除外);
(五)奖学金评定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含选修课)成绩为合格以上;
(六)奖学金评定学年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和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申请国家奖学金,除满足第九、第十条的条件,以及国家、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还需获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处于测评单位前10%,且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和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除满足第九、十条的条件,以及国家、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外,还需在奖学金评定学年学习成绩处于测评单位前50%;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为基本依据,用于奖励遵纪守法、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除需满足第九、十条的条件外,学习成绩须在测评单位(专业或者班级)前50%,在此基础上,按照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及标准如下:
一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3%。
二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
三等奖学金,奖金600元,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5%。
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1000元,参加毕业前综合素质测评的毕业班学生,学习成绩在测评单位(专业或者班级)前50%可以申请,获奖比例为参评人数的10%。
第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学校校友、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捐资并经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设立。
学校校友、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设立社会奖学金,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学金名称;奖学金基金或资金来源;奖励范围、等级、额度、条件及评审办法;捐助者(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材料等。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查申报材料并批准后,决定社会奖学金的名称、评审及奖励办法等。
申请社会奖学金,除满足第九、十条的条件外,须符合设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评选要求,且获评当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一等奖获得者一般从拟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学生中选取,社会奖学金二等奖获得者一般从拟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学生中选取,社会奖学金三等奖获得者一般从拟获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及以上的学生中选取。社会奖学金的获得者可依综合测评的名次顺序选取。
第十五条 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热爱祖国、关注社会、勤奋学习、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热心助人、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孝老爱亲、自强不息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或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在校本科学生集体或个人。
校长奖学金的评选不受名额限制,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学生处、校团委、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团队,10000元/人。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校长奖章”荣誉称号。校长奖学金的评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考成绩优异、品学兼优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一年级学生。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学校新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服务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奖金1000元,具体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国(境)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出国(境)学习,开展对外交流。奖励标准和名额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确定。具体评选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创新奖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具有创新精神,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的奖项类别如下:
(一)学术科技竞赛奖;
(二)学术科技成果奖;
(三)文学创作奖;
(四)艺术成就奖;
(五)体育成就奖;
(六)社会工作成就奖。
创新奖的具体评选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奖管理规定(2016年1月修订)》执行。创新奖由校团委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育苗奖用于奖励根据学校的创新奖管理规定,经学校批准参加校外比赛的学生。创新育苗奖的具体评选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育苗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创新育苗奖由校团委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台湾学生。具体名额和评选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港澳及华侨学生。具体名额和评选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民族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我校少数民族学生。具体名额和评选标准根据上级部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专项奖学金。根据学校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经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可增设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流程
第二十五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9-10月结合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进行。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于每年6月结合毕业班综合素质测评进行。其他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时间根据具体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报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二)学院评审。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提出各类奖学金初步获奖名单,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奖学金管理系统进行审批,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三)学校终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对学院申报名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由学校发文表彰。
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评选流程参考各奖项具体评选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奖学金采取银行发放的形式,由学校发放至学生缴费银行账号。对于获奖学生,学校还可通过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等形式进行精神激励。
第二十八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的表彰于学校每年度举行的优秀大学生和先进班集体颁奖大会上进行。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在毕业典礼上予以表彰。
学生个人获得奖学金的事迹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5年以后(含2015年)入学的本科生,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