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及按计划招生的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工作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学生工作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务部、研究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职责包括: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员的相关培训宣传、监督检查与纪律教育工作;
(三)向领导小组汇报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情况。
认定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应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单位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学院(培养单位)纪检干部、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本单位学生资助工作的培训宣传;
(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
(四)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可以组织学院(培养单位)内交叉审核,核查后应提请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九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应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级委(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
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根据年级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可通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学院制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应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人数为5至10人,负责监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工作。应及时向学院(培养单位)或学校学生工作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学校学生工作部认真落实认定工作中的监管责任,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十四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持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以学年为周期,每学年的认定工作应在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如下:
(一)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三)认定。1.年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年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年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审核。2.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对年级评议小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复核。3.学生工作部复核。学生工作部组织学院(培养单位)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年级(专业或班级)、学院(培养单位)、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院(培养单位)、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或老师如有异议,可向院(系)提出。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学生或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学生或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予调整。
(五)存档。各学院(培养单位)将最终确定的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材料。电子档案由学生工作部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应由各学院(培养单位)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年级评议小组应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学院(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小组应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
学生工作部应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含30%)以上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并要求该单位出具合理性说明。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负责认定的辅导员和资助工作人员应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充分发挥学生群团组织在认定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提高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培养单位)应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落实认定工作岗位责任,畅通投诉渠道,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确定等级、公示、存档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资助信息系统,加强资助信息系统培训,落实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排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操作流程,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限制资助信息系统的使用权限范围,定期维护账号安全,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确保用于管理学生资助信息的终端设备及网络环境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保证资助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广外校〔2017〕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