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研究生能力培养,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根据《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及《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学生辅导员,统称“三助一辅”。
第三条 申请“三助一辅”工作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三助一辅”岗位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五条 聘用单位(个人)应对研究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研究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科研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三助一辅”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三助一辅”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单位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小组,负责“三助一辅”的聘用、审核、管理(包括岗前培训、过程指导、考核评价等),并建立“三助一辅”工作档案。研究生导师有责任督促其担任“三助一辅”的研究生履行职责。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三助一辅”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分类考核。岗位考核坚持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注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 岗位设置、聘用程序与条件
第八条 “三助一辅”的岗位设置:
(一)助研。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项目的教师均可申请设置两个以内的助研岗位,请研究生协助其开展研究工作。
(二)助教。校级以上研究生示范课程可申请设置助教岗位,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开设课程的情况申请设岗,请研究生协助任课教师开展课程教学。
(三)助管。学校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申请设置助管岗位,请研究生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学生辅导员。为了发挥研究生与本科生身份、年龄及专业相近的优势,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的研究生担任学生辅导员。
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每名研究生在同一学期只能担任一项“三助一辅”工作。
第九条 “三助一辅”的聘用程序:
(一)申请设岗。每学期末,聘用单位提出“三助一辅”工作设岗申请,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二)公布招聘信息。审核后,学生工作部公布下一学期岗位及应聘条件。
(三)学生申请。研究生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中心)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四)面试及录用。聘用单位对通过审核的拟聘对象进行考察、面试,录用后将结果报送学校。
第十条 “三助一辅”岗位选聘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工作责任心强;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三助一辅”岗位:
(一)受过各级、各类处分;
(二)有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行为;
(四)一学期无故缺课十个学时以上;
(五)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
(六)在申报材料中有隐瞒事实或虚假内容的;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津贴标准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按月发放,每月工作时间上限为四十小时。“三助一辅”岗位时薪原则上按广州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助研、学生辅导员时薪可以高于上述时薪标准。
第十三条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一)助研津贴主要由项目负责人从个人教研或科研经费支付。学校可以按助管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发放助研津贴,从研究生奖助基金支付。
(二)助教津贴由聘用单位经费、学校研究生奖助基金各支付二分之一。
(三)助管津贴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基金支付。
(四)学生辅导员津贴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基金及聘用单位经费支付。其中从聘用单位经费支付部分,可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两倍范围以内给予学生辅导员配套相应经费。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申报当年“三助一辅”岗位薪酬所需预算,纳入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编制并经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学校从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中拨付资金设立研究生奖助基金专项,预算额度根据学校当年财力状况进行安排,由学生工作部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月初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将“三助一辅”岗位补贴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三助一辅”奖助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可视为开展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有关教学实践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计为教学实践学分。
第十九条 各聘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实施办法(试行)》(广外校〔2021〕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