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部、共青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委员会、研究生院、科研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人数为11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制度,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并处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担任委员,人数为5至9人的单数。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精神,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助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资助标准
第五条 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省财政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专项拨款范围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拨款设立,博士研究生不低于13000元/年/人,硕士研究生不低于6000元/年/人。
第七条 学校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以下简称非定向博士生)。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非定向博士生资助标准为5000元/年/人。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省教育厅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动态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四章 基本条件与评审流程
第八条 研究生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九条 研究生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学生申请。研究生根据学校通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各培养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本培养单位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后,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校领导小组。
(三)学校终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提交的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研究生助学金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发放,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须保证个人银行账号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 对于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学校根据研究生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助学金。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助学金。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助学金: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的;
(二)在认定过程中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内容的;
(三)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为不符合领取助学金条件的,学校对已发放助学金予以追回。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关于研究生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广外校〔2021〕16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