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学生评教管理办法
(广外校〔2020〕46号 2020年11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学校的教学状况和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的满意度,做好本科教学学生评教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增强学生评教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学生评教在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是指在校本科生根据学校制定的评价指标,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给予综合测评的一种评价制度,是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评教工作本着以评促教的目的,引导和鼓励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进行改革和创新,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质量。通过学生评教工作,调动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和参与教学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优良学风、教风的形成,达到“以评促学,教学相长,提高质量”的目的。
第四条 评教是每个学生的权利,是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主体地位的体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是学生评教工作的组织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统筹全校学生评教工作。
(二)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学生评教工作。
(三)评价指标的制定和调整。
(四)评教系统的维护。
(五)全校学生评教结果的统计和分析,学生评教结果的发布。
(六)学生评教工作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是学生评教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核对学生评教数据、组织本单位学生参评。各教学单位在开展学生评教工作前应当向学生进行宣传发动,使学生明确评教的目的和意义,了解评价指标的内涵,掌握评教的方法。
第三章 学生评教工作实施
第七条 学生评教参评人员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被评对象为当前学期内所列的全部课程和任课教师。
第八条 任课教师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学生施以非正常影响,并应正确对待评价结果。
第九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做出评价。
第十条每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评教两次。
第一次为学生期中评教,于每学期第7周左右开始,主要用于教学过程中及时了解教师教学状况、优化教学过程。
第二次为学生期末评教,于每学期第12周左右开始,主要用于学校和教学单位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状况和教学效果的整体评价。
第十一条学生评教工作采用网络评价的方式,即在规定时间内,学生自行选择合适的时间与地点通过互联网完成评价。
第十二条 学生评教为匿名评价,被评人不得查询参评人的个人信息,管理人员须对学生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评教的评价指标由适用于全校所有课程教学的通用指标和适用于各教学单位课程教学的个性化指标组成。通用指标由评估中心负责制定,个性化指标由各教学单位在评估中心指导下制定。
教学单位制定个性化指标应当体现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要求,并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四章 学生评教结果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单门课程学生评教满分100分。
第十五条 单门课程学生参评率达到50%以上为有效评价分数。单门课程学生参评率低于50%,评估结果不统计在教师个人总评成绩中。
第十六条 教师课程分数为教师所授的同一门课程以学生给出的分数排序,去除前后各5%数据后,取其平均分,作为该门课程的实际得分。
第十七条当次评教的教师个人分数为教师任教课程所有学生给出的分数排序,去除前后各5%数据后,取其平均分,作为该教师的实际得分。
教师学期评教个人分数为期中个人分数占20%与期末个人分数占80%合成的分数。如期中无有效个人分数,则期末个人分数按100%计算;如期末无有效个人分数,则该教师无学期评教个人分数。
第十八条 每学期学生评教工作结束后,各教学单位和教师可在网上查询评价结果。评估中心对全校的评价结果进行汇总保存。各教学单位建立教师教学质量档案,并以此作为教学考核、各类教学奖项评选、职称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对各教学单位学生评价排名后5%并且低于90分的教师,评估中心将安排教学督导进行教学质量跟踪调查。各教学单位制定后列教师的帮扶和教学能力提升实施计划并报评估中心备案,评估中心对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连续四个学期评价结果在本教学单位排名中居后5%并且低于90分的教师,教学单位应组织同行专家、党政负责人进行课程质量鉴定,根据课程质量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评教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周内向评估中心提出查询,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评教结果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给予反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学生评教管理办法》(广外校〔2009〕30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