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单位: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资助标准为准)。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交,所获奖学金应先用于抵扣本人的学费、住宿费,余额再行发放。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 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学生就业 指导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 学院初评。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同等条件下,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 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所申报的学生名单结合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五) 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 上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七)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表,经 相关审批程序后交财务处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 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将对国家励志 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在评审年度内,获资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同时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一) 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 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校)办秘书科2019年12月4日印发
广外校〔2019〕35号关于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