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文字 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我校助学工作,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资助标准可分3档进行发放,分档标准结合所在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及上级拨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通过所在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七)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如确因经济困难无法缴交,所获助学金应先用于抵扣本人的学费、住宿费,余额再行发放。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任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组织、审核、发放及管理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结合相关材料对各学院所申报的学生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

(五)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上报。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交财务处发放。具体发放金额将根据上级部门划拨资金情况,分上下学期划入获资助学生账户。

第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在评审学年度内,获资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同时给予相应违纪处分。

(一)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资助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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