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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广外校〔2019〕39号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患疾病,经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可于下一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持医院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与新生一同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新生,须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年限和退役后入学手续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九条 本科教育基本学制为4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超过基本学制年限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是测量课程量的计算单位,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各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应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总学分和各模块课程所需学分,方可准予毕业。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学分互认制度。学生在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的国(境)内外高校或在我校认可的国(境)内外高校、MOOC等网络学习平台修读课程获得学分的,可以认定为本校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 课程修读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方能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未注册者不准选课和修读任何课程。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免听、补考、重修和缓考。具体事宜根据学校课程修读和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治理论、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以及开课部门确定为不能免修或免听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课程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指标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获得学士学位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参与评定奖学金、出国留学、辅修、推免生、国(境)内外交流生等相关选拔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0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为0。

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课程绩点为0),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学生在校期间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特异体质,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学生向体育部提出申请,经体育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体育部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通过校园网成绩查询系统公布,学生应上网查询考核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辅 修

第二十七条 辅修是指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主修专业为依托,经学校批准按相应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另一专业。每位学生只允许在本校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条件的,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条件按照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跨校辅修专业。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遵守学校转专业相关管理规定和符合学校转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转专业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该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学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转学具体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或转学,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开课单位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七条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三分之一的;

(三)因出国、创业等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业的;

(四)因怀孕、生育等暂时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学校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再次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于学校审批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应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且手续完备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退学学生,自通知或者学校审批通过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原则上,学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生提前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学生入学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学生因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后,进入新的年级学习,原则上按照其新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获得应修总学分的80%以上,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2年内,通过修读课程,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1年及以上者,经申请可办理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广外校〔2017〕38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如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学校将按其要求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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