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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管理办法

(广外校〔2018〕25号,2018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国(境)学习,加强对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在我校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拨款设立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用于对出国(境)的学生进行奖励或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助学金资助对象包括:

(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广外校〔2011〕27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广外校〔2009〕81号)中规定的,参加国际交换和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

(二)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实习的学生。

(三)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参加各类国际大赛的学生。

(四)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参加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的学生。

第五条 助学金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生活朴实,不铺张浪费。

(五)上一学年校内必修或限选等纳入综合测评科目成绩无不及格记录,无违规违纪行为。

(六)按期缴清本校学宿费等应缴费用。

(七)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广外校〔2017〕5号)认定为提出申请当年度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学习并需同时缴纳对方学校及本校学费的学生。

第六条 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出国(境)资助或奖励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本助学金。

学生应在出国(境)前申请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本助学金只能申请1次。

第七条 助学金资助等级及标准如下:

(一)一等助学金。学校对当学年度家庭经济情况评定为“特殊困难”等级的申请者给予一定的国际往返旅费和生活费资助。赴国(境)外学习1年以上者,最高给予30000元资助;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最高给予20000元资助;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内者,最高给予10000元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标准执行。

(二)二等助学金。学校对当学年度家庭经济情况评定为“困难”等级的申请者给予一定的国际往返旅费和生活费资助。赴国(境)外学习1年以上者,最高给予20000元资助;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最高给予15000元资助;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内者,最高给予8000元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标准执行。

(三)三等助学金。学校对当学年度家庭经济情况评定为“一般困难”等级的申请者给予一定的国际往返旅费和生活费资助。赴国(境)外学习1年以上者,最高给予10000元资助;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最高给予8000元资助;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内者,最高给予5000元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标准执行。

(四)专项出国(境)助学金。申请对象为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学习并需同时缴纳对方学校及本校学费的学生。按每学期3500元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及发放

第八条 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布。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学期第15-18周发布助学金申请信息。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初审与公示。各学院组织初审与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学院需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复审与公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助学金在学生获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活动组织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并办理出国(境)手续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赴外交流的,学校将取消其助学金资格;已发放助学金的,需同时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违反所在国家(地区)或我国法律法规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述“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助学金管理办法》(广外校〔2012〕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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