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节选)
(广外党〔2014〕44号 )
序 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前身是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的广州外国语学院(1970年10月至1977年11月曾称“广东外国语学院”)和1980年12月成立的广州对外贸易学院。1994年9月广州对外贸易学院、1995年1月广州外国语学院先后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划转广东省管理。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1996年4月成立的广东财经职业学院(1996年4月至2001年7月曾称“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简称“广外”( Guangwai);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缩写“GDUFS”。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学校设立三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路599号。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是 http://www.gdufs.edu.cn。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国际化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外国留学生教育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学校依据国家招生政策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选拔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对完成教学计划、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的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校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校外多方参与的教学质量保证制度,公布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四)申请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五)申请心理健康、就业、创业等指导;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学校合法权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学校依法向符合学位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依法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九章校旗、校徽、校名标识、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颜色为柠檬黄(C:0 M:0 Y:100 K:0),中央分别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字体颜色为广外红(C:0 M:100 Y:100 K:0)。图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下半圈为英文校名“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主体部分采用地球造型,上半球为简约地球仪造型,下半球为“W”的变体造型字母,是“外语外贸”中“外”字的汉语拼音(Wai)声母和英语单词“World”的首字母。图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名标识。图示: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凤鸣岭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第一个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