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部(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处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上级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生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定义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它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范围
1、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资产;
2、单价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总价超过5000元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编号
1. 办公设备编号由S+阿拉伯数字组成:S+年+月+编号(或年+月+编号)
2. 家具用具编号由J+阿拉伯数字组成:J+年+月+编号(或年+月+编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原则与责任划分
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为勤工助学科,归口各科室管理原则;学生处处长为学生处资产监管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指定资产管理人员为本科室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并报备至学生处固定资产管理统筹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申报与购置程序
1、各科室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申报年度购置计划和分期填报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进行报批,在采购申请表“申报理由”栏填写旧设备或家具编号,作为申请购买与报废时的依据,复印一份由使用部门备案。
2、由需方科室向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提交已由学生处处长审批好的采购申请表;
3、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依据审批好的书面采购申请表在固定资产系统申报;
4、系统审批通过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系统申请要求进行采购;
5、由申购科室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验收,申购科室签发票报销专用章的验证人,并依据报增单详细信息及时做好入账登记。
6、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在系统回填固定资产报增的相关信息。
7、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凭学校资产管理处编制的固定资产编号对新增资产进行编号粘贴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1、新增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入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
1、范围。固定资产只能用于各科室的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2、目标。各科室要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不随意报废及闲置;
3、责任。专人保管、操作,责任到人。使用人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特点、性能,合理有效地使用,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1、设备资产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或使用期限,已达到正常报废要求,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经处领导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2、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完备前,不得进行资产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予以报废:
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主要部件已损坏,效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既不能修复、升级,也无法调出转让的资产;
2、对使用期未满,未达到报废年限的,经相关技术人员鉴定,确实使用不了的资产;
3、因意外灾害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修复和改制的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1、由各科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填写内部资产调拨单,经科室负责人签名后分别报分管副处长及处长批示;
2、经批准后,并经调入科室负责人、使用人签字确认后各留一份,并报备一份至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
3、接收单位及时对资产进行上账;调出单位及时做出销账处理;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依据调拨单系统调整资产存放位置及使用部门。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闲置
1、固定资产设备因长期没有使用造成闲置,不够报废条件的,经处长批准,由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剂或处理;
2、使用科室提交资产闲置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鉴定其使用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处领导及处长审批;
3、资产异动科室及时作好相关记录,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调剂,并进行调整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1、设备资产使用期满,已超过耐用期属于正常报废的,经技术人员鉴定,损耗严重、无法修复,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设备,经处长审批可作申请报废处理;
2、由设备报废的单位填写《学生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申请表》,要详细说明设备使用情况和报废原因,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处长审核,报处长审批;
3、根据批复的处置固定资产报废单,学生处固定资产统筹管理部门通过固定资产系统向学校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
4、报废申请经系统审批通过后由申请部门移交报废物资及报废物资清单至学校资产管理处;
5、已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置,不得擅自拆取零部件或者金属材料等,应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安排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交接与清查
第十四条 交接与清查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生处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等手续;
3、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清查盘点,并配合学校进行资产清查等。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