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最新文件精神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广外校〔2021〕16 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 2023-2024 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校在读的 2021 级(三年制)、2022 级、2023 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其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发放年数不超过学制年数。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停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各培养单位不得制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条件。
二、发放标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不低于 13000 元/年/人,硕士研究生不低于 6000 元/年/人。学校将根据当学年上级拨款情况确定具体资助金额。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将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发放,2023-2024 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 4 个月(时间从 2023 年 9 月至 2023 年 12 月)发放。研究生在基本修业期限内,须保证个人银行账号正常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果个人中国银行账号发生更改,请务必于 9 月 30 日前与财务处联系进行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更正,如因未能及时更正个人银行信息导致助学金转账失败,后果由研究生个人自行承担。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国家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分管德育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本通知精神组织好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等工作。
(三)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利益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要求。确定本培养单位受助学生初步名单后,在本培养单位内进行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1.2023 年 9 月 12 日至 9 月 21 日,各培养单位初审并公示。
2.2023 年 9 月 22 日前提交初审结果至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2023 年 9 月 25 日至 10 月 20 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公示。
1.各培养单位指定一名研究生济困工作负责老师,负责汇总和报送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材料。于 9 月 22 日前将济困负责老师名单报至学工部谢蓉处。
2.下列纸质版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前交至资助中心办公室(白云山校区学生服务大厅、大学城校区校办公楼 116 室)
① 《2023-2024 学年度第一学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不发放、停止发放、补发学生信息登记汇总表》(附件 2)此表内含两个文档,填报时注意表头;
②《2023-2024 学年度第一学期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 3);
③《2023-2024 学年度第一学期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 4)各表格经办人和主管领导均须签字、加盖学院公章;
④ 本培养单位受助学生名单公示的公告(加盖学院公章);
⑤ 受资助学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资格承诺书》(附件 5),须本人签字。
3.以上①至④材料的电子版请各培养单位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前发送至学工部谢蓉办公邮箱(文件统一以“单位名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审材料”的方式命名,并以压缩文件形式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