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约定;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解除或中止履行协议。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进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学校将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勤工助学用工单位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筹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规章制度及工作方案。
(二)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管理、协调和组织作用。
(三)坚持济困与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并开展评优表彰活动。
(四)积极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型勤工助学活动,打造勤工助学品牌。
第八条 未经学生工作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分类、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动态核定。岗位具体共分三类:
(一)创新创业类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云山”系列勤工实体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面向本科生、研究生。该类岗位依据实体运营需要,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设定。
(二)传统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各学院、机关部处、科研机构等校内单位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面向本科生。该类岗位由学生工作部按不高于人事部门核定的该用工单位在编人数的50%设置。用工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经学生工作部核准后确定岗位数量。
(三)校外勤工助学岗位,主要指经学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设立的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岗位数量及是否聘用困难学生由校外用工单位设定。
第十条 校内单位需新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应于每学年末申请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申报表并提交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费用标准,按时报送勤工助学酬金报表。每年定期向管理部门反馈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同意后推荐使用。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不能身兼多岗。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支付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类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月发放,每月上岗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每月酬金根据岗位工作情况,结合广州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当浮动,由学生工作部根据上级和学校勤工助学相关规定审定后核发。
第十七条 传统型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按月发放。每月上岗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时薪原则上按广州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临时性岗位按小时计酬。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广州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用工单位、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九条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类及传统型勤工助学岗位,其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工作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其勤工助学酬金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违反用工单位岗位要求、表现不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酬金或解聘处理;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低于”“不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广外大学〔2017〕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