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 文字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内容(2016年6月版本)

甲方:借款学生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丁方: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正文------------------------------------------------------------------------------------------------------------------------  

甲方向乙方申请高校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借款;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高校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高校助学贷款政策,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借款期限:从乙方借款资金发放至丁方在乙方开立的专户之日(以下简称“借款发放日”)起,至____________920日止。

第二条账户开立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开立支付宝账户(简称“指定账户”)用于乙方借款发放、资金划付和本息回收。

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限于甲方在高校就读期间支付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可用于生活费,不得挪用。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按照借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每年12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自借款发放日起按年计收利息。甲方在校学习及因患病等原因休学期间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自毕业或结业日期(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或结业手续的日期)的下月1日起自己负担利息。当甲方按照丙方规定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借款发放与划付

甲方授权乙方以指定账户中的借款资金支付甲方欠付丙方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资金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由甲方自付;借款资金有剩余的,甲方可用于支付生活费。

第六条借款本息偿还

借款期限内,甲方自毕业(或结业)当年起,于每年的1220日(偿还日),及借款期限中最后一年的920日(偿还日)偿还利息,遇节假日不顺延。

同时甲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920日(偿还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

因提前还款或就学信息变化等造成还款计划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还款计划为准。为确保还款成功,甲方应在偿还日前及时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简称“在线系统”)http://www.csls.cdb.com.cn查询应还本息,并在偿还日5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指定账户。如甲方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则还(扣)款顺序依次是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第七条提前还款

(一)甲方可到丙方或登录在线系统申请提前一次性还清本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及相关利息,或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人民币500元以上、且为100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甲方于每月(11月除外)前15日提交申请的,应于当月20日前将应还本金和截止当月20日的应还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于当月21日扣收;甲方于每月(10月、11月除外)15日(不含)之后提交申请的,视为甲方申请于下个月提前还款,甲方应于下个月20日前将应还本金和截止下个月20日的应还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于下个月21日扣收;甲方于1016日—1130日间提交申请的,视为甲方申请于12月提前还款,应于1220日前将应还本金和截止1220日的应还利息存入指定账户,乙方于1221日扣收。

(二)指定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的,视为甲方提前还款申请无效,乙方不予扣收;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利息但不足以支付提前还款应还本金的,乙方仅扣收应还利息。

第八条合同变更

(一)甲方姓名、身份证号、就学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丙方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等措施。

(二)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获得连续攻读学位相关书面证明后的20日内,向丙方提出继续享受财政贴息的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按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甲方因患病等原因休学时,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的20日内到丙方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经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九条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如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二)每年至少两次登录在线系统更新、维护相关信息。

(三)毕业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并登录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

(四)当甲方姓名、身份证号、就学信息、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或出现退学、被开除学籍、出国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形,或出现失业、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被劳动教养、被强制隔离戒毒或受刑事处罚等可能影响借款偿还的事项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丙方,并登录在线系统更新相关信息。

(五)甲方在此明确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的个人信息、借款信息以及违约信息和其他不良信息,并可进行查询、使用和修改等相关操作。同时,甲方明确乙方无需再就上述事宜另行通知甲方。

第十条丙方承诺

(一)受理学生借款申请,审查其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

(二)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退学、出国、转学、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和乙方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在甲方办理毕业确定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承担催收借款本息等工作。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借款利率的130%

(二)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构成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将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国家有关部门和甲方居住地政府有关部门。

(三)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四)当乙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借款给甲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借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经办分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限或乙方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情形,均不影响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放弃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与其他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丙方、丁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五条特别提示

(一)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合同内容均为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已提请甲方、丙方、丁方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特别注意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乙方已应甲方、丙方、丁方的要求对本合同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甲方、丙方、丁方已对本合同有全面、准确的理解。

(二)如果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乙方有权委托丙方根据甲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以信件形式寄送催收通知,通知寄出满10日,视为送达甲方。

     (以下无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