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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节选)

(广外党〔2022〕35号 2022年7月1日)

序 言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前身是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的广州外国语学院(1970年10月至1977年11月曾称“广东外国语学院”)和1980年12月成立的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和广州外国语学院先后分别于1994年9月和1995年1月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划转广东省管理。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1996年4月成立的广东财经职业学院(1996年4月至2001年7月曾称“广东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秉持“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践行“卓越、诚信、包容、自信”的价值观和“进德、修业、务实、致远”的学风,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水平大学,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中文简称为广外;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缩写为GDUFS。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

学校设立三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白云山校区)、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大学城校区)、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一路599号(大朗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

学校网址是 http://www.gdufs.edu.cn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立德树人,职责是人才培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跨文化交际能力强、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国际化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以本科生和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

学校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外国留学生教育及其他教育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或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人才培养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完善协同育人体系。

学校建立以校内质量控制为主、校外多方参与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制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学校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并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内可以按照学校规定成立或参加学生团体。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文娱、艺术、体育等活动。

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表彰和奖励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助学贷款。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九章 校旗、校徽、校名标识、校歌、校庆日

第九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颜色为柠檬黄(C:0 M:0 Y:100 K:0),中央分别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字体颜色为广外红(C:0 M:100 Y:100 K:0)。图示: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下半圈为英文校名“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主体部分采用地球造型,上半球为简约地球仪造型,下半球为“W”的变体造型字母,是“外语外贸”中“外”字的汉语拼音“Wai”声母和英语单词“World”的首字母。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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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名标识。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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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尚行,学贯中西。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凤鸣岭南》,由陈飞作词,温恒泰、李志刚作曲。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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