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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规定

(广外校〔2016〕56号 2016年12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为加强我校本科生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

第二章 实习计划

第三条 实习应有明确的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要求,要注意前后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与其他教学环节的配合。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各学院可根据所设专业的特点,确定各专业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次数。各类型实习可结合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安排实习任务,做好学年度实习计划(包括实习专业、实习地点、实习时间、实习人数、实习内容、实习单位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于每年9月底报教务处备案。

对于未编制实习计划的专业,学校将不予安排实习经费。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实习计划,不得随意更改。由于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实习计划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所设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各专业实习大纲。实习大纲应反映教学改革的成果。其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实习考核方式等。

每次实习前,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大纲的基础上,根据本次实习的特点,编制实习指导书,做好实习工作安排。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前将实习指导书印发给参加实习的学生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性质、专业特点、实习要求等,采用集中、分散或其它相应的方式,有组织地进行实习工作。学校鼓励学院对实习方法、实习内容进行改革,使实习工作适应当前形势,确保实习质量。

第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包括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指导教师等在内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学院领导为学院实习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实习工作。各学院应妥善安排指导教师,确保实习质量。学院实习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跟进和检查。

第八条 实习前各学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了解并熟悉实习单位的人员、设备、经营等情况,检查和落实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的后勤准备工作。落实经费、劳保用品、交通等事项。

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等。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有关文件,宣布实习纪律等。

切实做好安全教育与保障工作,避免因疏忽带来的伤害事件。

第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以专业课教师为主,基础课教师配合;若指导教师不足,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辅人员可配合指导实习。

第十条 实习指导教师人数应根据每次实习学生人数确定。原则上每个教师指导实习学生人数不超过30人。实习天数包括校内、校外的实际实习天数和实习准备、结束时间。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在每次实习结束后及时撰写实习情况总结,交学院备存。各学院应在当年度实习全部结束后撰写本学院实习情况年度总结存档备查。

第四章 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我校本科生应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三条 实习结束后,每名学生都应填写实习鉴定表,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意义、内容;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及工作流程等;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实习的收获与体会等。

第十四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记、作业和实习报告,以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思想政治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实习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

第十五条 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实习学分。未获得实习学分者,应补修或重修实习。

第五章 实习经费

第十六条 实习经费由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年度实习计划进行审查核对后,按各类实习经费的相应标准下拨到各学院,实习经费不足部分由学院自筹或学生自付,学校不再追加拨款。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全盘统筹实习经费,确保实习经费到位,并做到专款专用,节省开支,切实保证实习经费用于学生的实习教学。

第十七条 学生实习均应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实习经费要本着节约开支、多办实事、包干使用的原则,使实习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可按相关规定报销实习费用。实习经费可用于支付实习单位的管理费、实习教学中消耗品的购买、学生集中实习的住宿费和交通费、差旅费(不包括教师指导费),实习基地建设与实习教学的联络费用等。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具体实习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学院应积极安排学生参加集体实习活动,实习经费实行年度结算,如已下拨经费年底结算仍有结余,教务处将视情况减少下一年度经费的分配。

第六章 实习纪律

第二十条 实习师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切实遵守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准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进行与实习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和安全。

集中实习的,实习指导教师必须跟队指导实习;分散实习的,实习指导教师须对主要的实习点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指导岗位。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须在实习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者,取消其下一次的指导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师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可中止其实习,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指导教师,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可取消其指导资格,并报学院备案,有关情况将作为教师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广外大教〔2003〕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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