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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

(广外校〔2018〕26号,2018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校教育国际化进程,鼓励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加强对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科学生是指取得我校学籍,在我校注册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拨款设立本科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助学金专项资金,用于对出国(境)的学生进行奖励或资助。

第二章 奖励范围、申请条件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奖励对象:

(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规定》(广外校〔2011〕27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广外校〔2009〕81号)中规定的,参加国际交换生项目和国际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

(二)经学校同意派出参加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学校组织的赴国(境)外实习的学生。

(三)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参加各类国际大赛的学生。

(四)经学校同意派出到国(境)外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度校内必修或限选等纳入综合测评科目成绩无不及格记录,无违规违纪行为。

(五)按期缴清本校学宿费等应缴费用。

第六条 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出国(境)奖励或资助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本奖学金。

学生应在出国(境)前申请奖学金。学生在校期间,本奖学金只能申请一次。

第七条 奖学金奖励等级及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上一学年综合测评获一等奖学金或校长奖章者可提出申请。赴国(境)外学习1年以上者,给予30000元奖励;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给予15000元奖励。

(二)二等奖学金。上一学年综合测评获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提出申请,赴国(境)外学习1年以上者,给予20000元奖励;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给予10000元奖励。

(三)三等奖学金。上一学年综合测评获三等以上奖学金者可提出申请。赴国(境)外学习1年以上者,给予10000元奖励;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给予8000元奖励。

(四)短期出国(境)奖学金。适用于赴国(境)外学习3个月以内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获一二三等奖学金或校长奖章者可提出申请,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章 申请、评审程序及发放

第八条 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如下:

(一)信息发布。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学期第15-18周发布奖学金申请信息。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向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初审与公示。各学院组织初审与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学院需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结果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四)复审与公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合格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奖学金分两次发放。学生获得国(境)外合作高校或活动组织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并办理出国(境)手续后,发放奖学金的50%;剩余部分,在学生回国后予以发放。

第十条 如因各种原因无法赴外交流的,学校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已发放奖学金的,需同时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违反所在国家(地区)或我国法律法规的,学校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数,所述“以内”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广外校〔2012〕7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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