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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关于组织开展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6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三支一扶”毕业生助学贷款代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对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二、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毕业后按与银行签订的还款确认书的时间和金额要求按时归还贷款。

2、在服务期满、取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表格后,每年9月31日前凭以下材料向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并提供接受代偿的银行卡复印件(附上银行户名和账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三支一扶”大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

(2)“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3)服务期满后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乡)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证明。

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及学生工作部(处)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偿人数和金额后,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如审核无误,则按财政管理规定下达资金。


附件:”三支一扶”学生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docx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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