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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保证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开展,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国家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国家开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银行贷款,贷款分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贷款用于弥补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助学贷款,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开发银行向我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本办法中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统一合称为贷款经办方。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校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财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抵扣学宿费、结余部分的发放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及贷后管理、诚信教育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及利率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自强不息;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七)过去学年有申请过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

其中,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六),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同时符合条件(一)至(七)。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还本宽限期为5年,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毕业后剩余贷款期限小于五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向学校资助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证明;

(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三)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学生证复印件。

其中,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材料(二)至(四)。

第十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办法第十条中的材料提交至学校资助中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程序为:学校资助中心根据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审核学生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生源地资助中心进行后续审批。

第十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程序为:学院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学生贷款资格,将贷款规模及名单提交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提交至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后续审批。

第五章 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

第十 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生源地资助中心的组织下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学校资助中心的组织下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出国、转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的,学院应当将上述情况一个月内报告学校资助中心,学校资助中心将情况告知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 国家助学贷款按学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 贷款经办方按学年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学校资助中心核实到账情况后,将贷款学生明细签字盖章后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贷款抵扣学宿费及发放结余。

第六章 贷款回收与合同变更

第十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借款学生应向学校资助中心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十 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在毕业当年的630日前与贷款经办方进行毕业确认,签订还款协议,办理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 学院应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法规、征信知识,增强贷款学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 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对于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学校资助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国家开发银行,并可向国家开发银行建议取消该学生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 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 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毕业学生,可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二十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后复学的原在校生,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财政代偿。贷款代偿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县以下)从事一线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二十 其他符合贷款代偿的情况,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  本办法所涉及本科学生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实施,所涉及研究生的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实施办法》(广外大校〔200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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