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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广外校〔2022〕3号 2022年1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资助标准为准)。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评审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前50%;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成员包括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学生工作部(处)相关人员。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教学管理人员、任课教师(导师)和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院初步审查。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同等条件下,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所申报的学生名单结合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

(五)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建议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上报推荐名单。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或备案。

第九条 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或在学校公示期间提出异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十条 经学校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但未获奖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表,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交财务处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账户。学校将给获奖学生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

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

弄虚作假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在评审年度内,获奖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学金的,学校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情

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广外校〔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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